物理与新能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人:发布时间:2021-08-18浏览次数:5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徐州工程学院章程》《徐州工程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合作。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以下分别简称书记“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会议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讨论决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人才引进、业务和管理骨干培养、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出国选派、进修研修等重要事项,以及讨论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源调配及相关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招生计划、毕业就业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通报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九)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前准备

第五条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会议议事时,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及职责分工,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十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院长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会议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慎重处理。如对问题发生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书记、院长审定,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落实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及时向书记、院长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该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是学院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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