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学术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参照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徐州工程学院物理与新能源学院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论文报告会、在各级各类学术刊物发表研究成果,以及学院内各部门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论文报告会的组织,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学院请、销假及调课、补课手续,提前做好教学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坚决反对各种学术不正之风,对于在各种学术活动中盗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的现象予以坚决的抵制,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学术活动要求
第五条 学术活动要紧扣学术性主题,贴近学校及学院人才培养的实际,本着“百家争鸣”的原则,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精神,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具有前沿性、科学性和研究性。第五条 学术活动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六条 所有学术活动活动采取“一会一报”制度,要求做好相关的登记、通知、审核、审批等工作,严把政治审核关。
第七条 外出参加各级学术会议须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学术会议征文、报告内容及其他交流材料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参加境外学术会议还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邀请来学院进行学术活动的专家应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对学术报告的内容和讲座人要严格审查把关,制定学术报告组织方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物理与新能源学院负责解释。
物理与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