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时间:2020-12-18浏览次数: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健全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建立由学工处牵头,后勤、保卫等部门协助,各二级学院为主,组织部、宣传部、院办、团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学生公寓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籍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等各类学生。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由学校统一安排供学生住宿的楼宇。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凡符合住宿条件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及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学生公寓入住手续。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调整须经学院批准、学工处审批,学工处将根据住宿床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经学工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调换或占用其他寝室、床位。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入住学生应在每学年初预交该学年住宿费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 学工处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九条 公寓楼开关门及断网熄灯时间

1.周日~周四   开门时间:6:00~22:00; 关门时间:22:00~次日6:00

2.周五~周六   开门时间:6:00~22:30;关门时间:22:30~次日6:00

3.学校实行“限时网络服务、主动按时熄灯就寝”制度,执行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00~次日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每学期考试周除外)。

第十条 当日关门后至零点前返回公寓楼的按迟归行为处理;迟归者进入宿舍楼应凭有效证件,接受宿管员的检查及登记。

第十一条 当日零点后返回或次日开门前未返回公寓楼的行为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夜不归宿”,夜间未在公寓楼本人所在的床位住宿的同样视为“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 夜不归宿检查的相关管理规定。

1.检查人员需佩戴有效检查证件,应主动向被检查者说明委派检查的部门。

2.被检查者有权询问检查人员的身份,在明确身份后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

3.检查时不在宿舍者,应在当晚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说明情况,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4.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请假者,需持盖有学院公章和相关请假权限批准人签字的假条在当天22:00前交所在楼宿管员备案(非工作时间紧急事由可由辅导员先电话告知宿管科,事后补交),否则视为夜不归宿。对涂改假条或后补假条(非工作时间紧急事由除外)视为无效假条,并作夜不归宿处理。

5.如有特殊情况需长期请假者,需持盖有学院公章和相关请假权限批准人签字的假条,交学工处登记备案,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6.凡需在公寓区通宵自修室自习者,应携带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登记;未携带有效证件登记备案者,作夜不归宿处理。

7.如因身体原因未能及时返回宿舍者,应在次日早8:00前凭本人学生证和医院有效证明(如病历等)或由学院出示证明到学工处进行登记,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8.22:00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出宿舍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楼宿管员处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校住宿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在校内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集中住宿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校内住宿(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公寓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签订《假期学生校内住宿安全管理协议书》。各学院、部门、团体需安排学生假期留校的,应按照规范向学工处提交相关材料,经学工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具体留宿事宜。假期留校学生需缴纳相关水电费用。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退宿手续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生办理好其他部门所有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退宿手续。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原则上以宿舍为单位集中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室长应配合宿管员检查宿舍公物情况,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毕业生离校退宿单》。毕业生收拾好个人物品,将室内卫生打扫干净,室长收齐房间钥匙(房卡)后交宿管员验收,宿管员封闭房间后,毕业生不得再进入房间。退学、休学、参军的学生,凭学院证明和《徐州工程学院退宿单》,到学工处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寓区为学生密集的公共场所,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吸烟、乱弃烟头,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明火蚊香、酒精炉、煤油炉、煤球炉、液化气炉等。住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主动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鼓励参加义务消防队,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办法》,参加消防技能培训,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栓、灭火器等)。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产物品,养成离开宿舍锁门的习惯。如因未及时锁门导致本人或他人财物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财产物品应带离宿舍。

第二十条 住校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房卡)借与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房卡)应及时报修,凭本人有效证件补办并支付成本费用。住校学生需借用本宿舍钥匙(房卡)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宿管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寓区学生如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应及时主动上报宿管员、学院及相关部门,按照校医院或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消毒、人员隔离等处置工作。公寓区学生从疫区返回或有阶段性流行疾病特征者,应主动到校医院检查、登记备案,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等情况有权要求将相关学生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章  来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来访者系本校学生,一般可自行联系被访人员在楼下会面。确实需要进楼的,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来客来访登记表》,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宿管员有权拒其入内。

第二十三条 非本校来访人员进入公寓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公寓来客来访登记表》,符合进楼条件的,经宿管员核实无误后,由被访者带领进入。无证件的外来人员或异性不准进入公寓区。

第二十四条 来访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来访人员在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22: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来访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宿管员通知传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五章  管控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严禁私藏或使用管控器具,一经发现按《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控器具的认定。

1.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有关管制器具标准进行认定。

2.假冒劣质电器。

3.电瓶车及电瓶。

4.大于200W的大功率电器。

5.小于200W,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电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的管制器具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不得刁难、拒绝检查。

第六章  线路及插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强弱电。严禁跨宿舍连接网线、电源线、私接室外天线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的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禁使用无3C认证的插座。每人只能外接一组且带有开关控制的多项插座,使用时严禁缠绕、必须就近连接于墙体插座,且放置于自己的书桌或书架上,严禁放置于床上、抽屉内及易燃物周围;停止使用或离开宿舍时应将多项插座断电。

第七章  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场所,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杜绝影响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道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等,不乱倒剩饭、剩菜和污水。室内卫生由各宿舍学生自己负责打扫,垃圾装袋并及时带到楼下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自觉爱护公寓周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维护公共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如及时报告突发、意外事故者,主动举报宿舍内违纪现象者,拾金不昧者,主动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工作者,对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者。

第三十四条 宿舍内个人物品应按规定整齐摆放,盥洗室、卫生间保持清洁;宿舍内不准乱扯绳线挂衣、挂帘、挂床罩(确实因身体原因需要悬挂的,需学生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后签字确认,并报学工处批准后方可悬挂,但非休息时间不得挂起);蚊帐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挂起,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收起。

第三十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有关规定。

在上一学期被评为2次及以上“十佳”称号的宿舍,可在本学期初,以宿舍为单位向二级学院申报“文明宿舍”。学工处对申报宿舍进行检查审核,评选出“文明宿舍”并挂牌。

第三十六条 每周三统一对学生宿舍进行内务检查评比,并于次日将检查结果在学工处网站进行公示。当月连续四次获评“内务优”的宿舍以及审核通过的“文明宿舍”,将被评选为月度“十佳宿舍”。

第三十七条 公寓区范围内各类车辆应按规定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三十八条 在公寓区内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须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方可在指定区域开展。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公共设施及水电管理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以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室内家(器)具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学生按已定床位逐件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家具,室内公用家具由室长保管,家具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故意损坏家(器)具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依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或调离本室的,需经该楼宿管员核对所使用的家具等物品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丢失或损坏家具按规定赔偿,乱拿或调换家具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水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有特殊说明的宿舍除外)。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根据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及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免费用电8度、用水4吨,具体配额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发放,超额部分应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生可持校园卡在各公寓楼大厅圈存机上充值水、电费用。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优良学风宿舍” “考研宿舍” “党员宿舍”的创建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公寓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优良学风宿舍”评选办法详见附件2)。

第四十五条 鼓励二级学院采取各种形式在公寓区开展专业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院系文化等各类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延伸到学生公寓。

第四十六条 鼓励在公寓区开展健康向上、富有知识性、趣味性的文化活动,丰富大学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在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深化学生党建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公寓区设立学生党员工作站(公寓学生党员工作站的机构设置、人员选聘、工作职责、具体要求等详见附件3)。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学生公寓区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0年12月18日

物理与新能源学院办公室2020 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