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行为达到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纪律处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 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七)违纪行为系过失造成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
(四)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五)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六)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在宿舍内违反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高空抛物、私改或损坏宿舍设施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夜不归宿、严重违反作息制度并影响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饲养宠物、从事经营活动、持有或私藏管制器械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造谣、诬陷、恐吓、寻衅报复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害集体或他人利益,或冒用集体或他人名义实施欺骗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和登录非法网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散布各种谣言,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发布传播诽谤、攻击集体或他人的不当言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捡拾、强占他人财物不归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聚众斗殴、持械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打架斗殴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足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60学时(含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违规的事实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教材、参考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携带存储考试内容的电子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8.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组织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学术准则行为的。
(二)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
5.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
6.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施和器材损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我国进行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学生因旷课或在本学院组织活动中的违纪处理由学院调查审核;学生因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违纪或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处理由教务处调查审核;学生因在校内外治安事件中的违纪处理由保卫处调查审核;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工处调查审核;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责任学院(部门)调查审核后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经学工处审定,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学校正式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责任学院(部门)调查审核后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经教务处、学工处会审,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学校正式行文。
(三)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由责任学院(部门)调查审核后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经教务处、学工处会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字,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于接到处分决定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处分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辅导员汇报思想;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八条 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基本条件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15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的评议意见,形成处理意见报学工处;
(五)学校审批:根据学院提交处理意见,学工处审核意见,学校给予相关学生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合法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徐州工程学院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