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包含处理及其他不利学生的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正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如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级领导,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委会主任由校级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第七条申委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四)建议对重大事件组织听证会;
(五)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提出申诉:
(一)认为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认为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处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五)有其他合理理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出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十一条对受理的申诉,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申委会主任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申委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委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的学生,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五条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分部门重新做出处分决定。
申委会责令原处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六条申委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书面申诉答复,并经申委会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书面申诉答复一经送达,即刻生效。书面申诉答复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申诉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书面申诉答复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申委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申委会委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